1.首席(独任)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开庭审理,仲裁参与人应当听从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参与人应当严格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庭;
3.仲裁参与人应当维护仲裁庭的秩序,禁止喧哗、吵闹和随意进出仲裁庭;
4.仲裁参与人的发言、陈述和辩论应当经首席(独任)仲裁员的许可方可进行,禁止使用具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语言;
5.未经仲裁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开庭过程中录音、摄影和摄像;
6.开庭时,仲裁参与人应当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禁止接听和拨打电话;
7.仲裁参与人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庭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责令退出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