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一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称为三人庭;二是由一名仲裁员成立的仲裁庭,称为独任庭。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通知书》中共同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可以各自在表中选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委托本委主任指定其中一种方式。如果当双方对组庭方式约定不一致时,本委主任就要行使指定权来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