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委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但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共同选定仲裁员上互相不通气或不予配合,对首席仲裁员的选定经常是各选各的,选定不一致的结果导致了按规定必须由本委主任予以指定,因此,可能会出现您所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与后来组庭的首席仲裁员不一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