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5日第四届兰州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仲裁工作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兰州仲裁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两种形式。全体会议由本会全体组成人员组成,主任会议由本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会议议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本会章程以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全体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审议本会工作规划、工作计划;
(二)审议本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审议、通过本会专门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决定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修改本会章程;
(八)制订和修改《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九)决议解散本会;
(十)仲裁法、本会章程和本会规则规定的需要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主任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审议需要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未列入全体会议议事范围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决议解散本会,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次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所议事项须经应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特殊情况下,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召开。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主任会议议题由本会秘书处提出。
第九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事先充分酝酿,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会议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交出席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条 每次会议由设定的会议主持人主持,并明确确定发言人及其发言顺序,规定发言时间,持不同意见者,亦应给予充分的发言机会。
第十一条 在会议程序方面,所有发言人都只针对会议主持人发言,不得直接针对持不同意见者发言。
第十二条 拟定的会议参加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召集人请假,并于会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本人对会议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拟定的会议参加人应当对会议审议事项明确表态,表态意见包括赞成、反对、弃权。表决形式可以采取举手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会议形成的决定,组成人员必须尊重并无条件接受。
第十四条 拟定会议参加人应保密决策全过程,不得泄漏讨论内容及他人的投票意见。组成人员如觉得必要,可以以个人身份公布自己的投票内容和理由,但是不得透露其他委员的投票内容和理由。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制作会议决议或者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列席组成人员会议。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本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