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字〔199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仲裁体制改革,在重新印制《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请将文本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一条的条文,改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