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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购销合同纠纷案中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节录)

发布时间:2025-02-14|浏览次数: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诉海南昌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2000年12月5日〔2000〕交他字第14号公布,答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节录)

 

根据1996年6月8日国办发〔1996〕22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因此,所谓“中国相关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不能推定为就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鉴于本案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确,而一方当事人已起诉至有关人民法院,表明双方当事人已不可能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本案仲裁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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