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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院的函》

发布时间:2025-02-14|浏览次数: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1996年12月12日法函〔1996〕1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节录)

 

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编者注:对应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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