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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11-03 10:02:38     浏览量:2917

兰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2020年10月27日五届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公正、高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结合金融争议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争议,是指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商事纠纷,包括存款和贷款及担保纠纷;保险纠纷;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交易纠纷;金融期货交易纠纷;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纠纷;融资租赁纠纷;外汇、黄金交易纠纷;信托投资纠纷;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典当纠纷等。

第三条 兰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外,均适用本规则,由本会金融仲裁院办理。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进行仲裁的,均视为同意将其金融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对争议是否属于金融争议和应当适用的规则有异议的,由本会决定。当事人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当事人同意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本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申请人预缴仲裁费之日起3日内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应当在3日内将受理仲裁通知书、《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等送达申请人,5日内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等送达被申请人。

第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等材料。

第八条 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

第九条 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3日内,本会将反请求受理通知书和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自收到反请求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未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

    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仅用于示明仲裁员的专业优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可不受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的限制。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3日将全部证据材料提交仲裁庭;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在首次开庭前3日将开庭日期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2日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提请仲裁庭提前开庭。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已选定仲裁员的,本会可以在发送受理通知书或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同时书面通知开庭时间。

第十五条 开庭地点由本会决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共同要求的,经本会同意,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十六条  争议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适用。

第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仲裁庭报经本会主任批准。

第十八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当庭裁决。裁决内容应当记入庭审笔录,并于开庭后7日内作出裁决书。

第十九条 经仲裁庭调解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的,仲裁庭应自协议提交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

第二十条 仲裁文书和其他案件资料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快递等方式邮寄至受送达人依法登记的营业地、身份证地址、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者被送达人书面确认的联系地址的,均视为已送达。

    受送达人明确声明本会可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微信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并指定相应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微信号的,本会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码址发出了相关仲裁文书,即视为送达。

    挂号信、特快专递、快递以签收日或被退回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为《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规定与《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