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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是否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处理意见》(节录)
来源:北海仲裁委员会     作者:     时间:2020-04-20 10:25:40     浏览量:19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是否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处理意见》(2002年6月20日〔1999〕执监字第174-1号公布,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节录)

 

本案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无效,但仲裁协议无效并不等于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不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管辖而排除仲裁管辖,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而选择仲裁应诉的,应视为当事人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可。招商银行在仲裁裁决前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参加仲裁应诉,应视为其对仲裁庭关于管辖权争议的裁决的认可。本案仲裁庭在裁决驳回管辖权异议后作出的仲裁裁决,在程序上符合仲裁法和民诉法的规定,没有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执行法院不应再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执行法院也不能将“仲裁协议无效”视为“没有仲裁协议”而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