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仲裁研究> 典型案例
美容起纠纷 一赔再赔 仲裁定是非 紧急刹车
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     作者:兰州仲裁委员会     时间:2018-08-31 10:56:05     浏览量:2060

美容起纠纷  一赔再赔   仲裁定是非  紧急刹车

 

[  ]  20051125日上午9时整,家居某街的乙某来到丙美容(发)店,交足50元后,该店甲美容师按操作规程为其纹眼线术后,乙称眼痛(双眼睑内翻)。自此,甲先后辗转于个体药店及兰州几家医院间。近4个月、约十次的治疗,微薄的美容收费化为乌有,代之以近500元的赔款,还有几千元的私了费,更有矫正术前要先付的10000元,……!无尽赔偿路!“长夜漫漫何时旦”!寻求法律救济是甲的唯一选择。甲乙找到某消协,调解未果后,甲提请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63月兰州仲裁委员会审理了此案后组成仲裁庭,庭上双方当事人都陈述了自己的意见,甲认为:给乙纹眼线并未造成伤害;出于人道,已付乙医疗费近300元;故不再承担任何费用。乙坚持认为:正是由于甲美容师的纹眼操作致使自己的眼睛疼痛,所以甲应该承担一切责任。仲裁庭依据甲乙约定委托某医院作医疗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乙双眼原有近视(屈光不正);双上、下睑睫毛呈双行,内侧接触角膜,但双眼睑未见瘢痕形成,双眼角膜上皮完整;双上、下睑睫毛内倒(睫毛异位)。主持鉴定的主任医师诠释(《仲裁法》第44条)为:双上、下睑属双行睫,与纹眼几乎无关。

[仲裁庭意见和裁决]  兰州仲裁委员会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了合议,取得一致意见:乙的双上、下睑呈双行睫(原因多方面),与纹眼术几乎无关,鉴于甲未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使其自觉症状加重,美容师没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使之自觉症状加重。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及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仲裁庭做出裁决:甲一次性补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1200元并自愿承担仲裁费若干。据此遂为这起“剪不断、理还乱”的索赔纠纷紧急刹车。于法不悖,符合情理。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但耐人寻味。观全案,甲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为人称道。

[分  析] 此案系因美容所引发的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纹眼线会否造成双眼睑内翻?这有仲裁委依甲乙之约而委托市第四医院的医疗鉴定为据,所以甲乙的过错已一目了然。

[仲裁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从1995年起实施,短短的11年间,我国的仲裁事业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已经发展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仲裁与诉讼一样,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是遵循“依据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则,方便、快捷的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的突出特点是:方便快捷;符合法律,合情合理。方便快捷主要体现在其“一裁终局”性上,仲裁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手段,而“一裁终局”使得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保证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很快得到解决,为注重效率的商人们节约了大量时间,另外,这种时间上的快捷性也使得仲裁所需的费用大大减少,满足了经济性的要求。符合法律,合情合理是指仲裁审理要以法律为依据,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合情、合理、合法的做出裁决。